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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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震预测预防 【发文字号】粤府[2000]2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2.22 【实施日期】2000.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0〕2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 )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保证我省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提高城市和重要工程抗御破坏性地震的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重要工程项目是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必须进行专 1 / 2

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项目。(详见附件)

二、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一)对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已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开发区,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成果审定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等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要工程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

三、重要工程项目法人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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