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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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

第十五条 业主代表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7 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 2 名,委员4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叁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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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

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签署应由业主委员会签署的文件;

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占小区投票权总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四)决定业主委员会经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的,由业主委员会对其辞职的相关事项做出安排后生效。但如因委员辞职导致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足5名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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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5次以上的;

(五)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及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主任辞职的,由指定副主任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刻制和管理印章。

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具体如下: (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会议通知;

(三)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使用证明; 第二十六条 业委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由业委会制定专人负责存档工作,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 (二)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筹备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相关资料;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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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业主意见及建议;

(八)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公共收益部分进行支出。

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对公共收益进行审计所支出的费用;

(六)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代表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代表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应每月月底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公告栏公布,接受业主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九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业主代表大会也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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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十日内,将属于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自公告15日期满后生效实施。 以上管理办法在小区内公示10天,如有不同意见及建议请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反映。以上管理办法公示期满后即生效,请小区全体业主进行监督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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