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杭发改投资〔2011〕25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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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废标: 1、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5、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管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估项目分为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资信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评分,评分细则由招标文件规定。评分细则中,除荣获国家、省及杭州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评比奖项外,其他各类评比奖项不得额外加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将整个评标过程形成评标报告。报告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正、客观地评价,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如果投标人得分相同,以资信部分得分高者优先;资信部分得分再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优先;技术部分得分又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三个或三个以上、但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全部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全部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报经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变发包方式,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此情况在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联席会议上通告。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的排名顺序决定中标人。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则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定标结果在市招标网、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等网站上进行中标公示。从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由市招标办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在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联席会议上

进行通报,对属投标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记入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代建合同时双方不得擅自附加不合理条款。

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原中标人还须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应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有投资控股的其它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