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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不上保险,工资按月发放;你在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主管人员的指挥,好好地完成工作。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老王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老王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

老王刚上班不久,却发生了意外。一天,老王在擦楼梯时,一不小心踩空,从楼梯上摔了下来,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

伤愈后,老王回到公司上班,却被告知他与公司的劳务关系已经解除了,老王很纳闷,决定找到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理论。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老王说,你可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公司是劳务关系,你没给公司做好工作,我们还没找你呢,你还来找我们要说法。

老王非常气愤,却感到公司说得似乎也很有道理,毕竟合同白纸黑字都写好的,只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请结合老王与该公司建立的“非全日制临时工”的关系分析: (1)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2)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答:(1)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和其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来看,老王是全日制用工。该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恶意规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2)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动过程的控制。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劳动者”(自然人)一方在人身上和组织上是独立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过程的控制即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和意思自由,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劳动者支出劳动的过程和形式不受用人单位的控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过程是由用人单位的控制来实现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即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主管人员的指挥下提供劳动。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用

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行使处罚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老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用人单位主管人员的安排从事具体的工作,其劳动过程完全是在用人单位的控制中实现的,可见,老王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典型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求老王签订劳务合同是违法行为。

因此,老王与公司建立的是全日制的劳动关系,相应的老王应当享有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权利。

8、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大连市开发区一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哪些规定?应该如何改正。

答:《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9、去年7月份之前,宋某还是某大学的在校学生时,被我市某企业看中并聘用,口头规定见习期一年,从2008年3月起到2009年3月止。2008年7月,宋某顺利拿到了大学本科毕业证,于是要求企业提高工资待遇。当宋某的加薪要求遭到公司拒绝后,他一改以往积极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推委,给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公司核实后,决定与宋某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宋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从入职之日到离职之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此,该公司对刘某的要求感到十分困惑。见习期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如果需要签订合同,合同应该从何时签起呢?

答:本案中该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宋某在取得毕业证前,属于在校学生,不是广义劳动法中合法的劳动者主体,其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对劳务关系的建立形式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此期间公司与宋某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宋某取得毕业证后,即具备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公司与宋某之间的关系由“劳务关系”转变为“劳动关系”。公司应当自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将可能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建议小何要求该单位与自己签订《就业协议》,防止时间长了双方的意愿发生变故。无论是否签订《就业协议》,小何在7月离开学校后,应该与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以为《就业协议》可以替代劳动合同,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10、2005年5月17日,UT斯达康(中国)公司位于北京东方广场的办公室气氛凝重,“早上刚到办公室,HR就告诉我,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当天下午就办完手续,工资发到5月17日。”一位当天离开UT斯达康的员工这样告诉记者。除北京之外,杭州、深圳等地的UT斯达康分部,也在5月17日、18日展开了裁员,范围涉及行政、研发、BU事业部、PT(全球服务部)等多个部门,被裁员工从中层管理人员到普通工程师。来自UT斯达康内部的消息称,尽管公司对外表示裁员方案要到6月底才能出台,但实际上,公司在5月18日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裁员工作,“个别外地办事处可能会晚一两天,但总的来看,UT斯达康在中国的裁员已经在上周全部完成”。UT斯达康(中国)公司总裁吴鹰向本报证实了已经完成在中国裁员的消息。据他称,UT斯达康(中国)公司此番裁员人数在800人左右。他同时强调,公司裁员的消息在今年第一季度财报中已经发布,外界没有必要过多关注。一位被裁员工向记者表示,大家心里很清楚,此次裁员并非简单的末位淘汰,而是公司的战略调整,“不赚钱的业务就要砍掉,这不是公司势利,而是股市势利。”据了解,UT斯达康(中国)还将设在个别省市的一些办事处整体裁撤,“东北地区已经砍掉了两个一年都拿不到1亿元订单的办事处”。吴鹰向记者强调,公司此次裁员,从始至终都得到了员工的理解和配合。据他

称,此次UT斯达康的全球裁员成本在2 000万到2 500万美元,主要用来发放员工补偿金和设备折旧,预计通过裁员,UT斯达康每季度将减少营运支出4 000万美元。记者从UT斯达康内部了解到,按照这次裁员的补偿金制度,每位离职员工可以得到“ N+3”个月的工资收入,其中N为员工在UT的工作年头,工资收入则将之前12个月的收入平均到每月计算。中层管理人员还有分红等额外补偿,记者熟悉的一位部门经理离职时,就得到了总数近50万元的补偿金。

问题:1.根据案例分析,裁员的原因有哪些? 2.从裁员管理的角度分析,为什么案例中的裁员能得到员工的理解? 3.裁员的程序包括哪些阶段?

1.裁员的原因有:经济不景气,企业的收缩战略;经营状况不佳,为降低人工成本;从组织长远发展的角度,战略性裁员。此案例中,属于战略性裁员。 2.裁员并不是简单地将员工从工资发放清单上清除而已,裁员是有成本的。裁员的成本包括对员工的补偿成本、重新招聘的成本、企业的短期调节成本以及对留任员工的心理影响,对企业造成的社会影响等,这些成本都会影响企业行为目标和企业效率。案例中,裁员能得到员工的理解的原因:(1)战略调整,为了组织长远的利益;(2)完善补偿金制度。 3.裁员的程序一般包括:计划阶段,裁员筛选阶段、实施阶段和沟通阶段。

11、孙师傅是某国有企业职工,已经有30年工龄了。由于市场发展和行业调整,孙师傅所在的企业逐渐亏损,后因各种原因而资不抵债,经法院审理清算,不得不宣告破产。孙师傅由此失去了工作。但他认为当时与企业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企业虽然破产了,但不能就此“抛弃”他,而应当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工作。于是,孙师傅就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对孙师傅的要求未予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孙师傅认为:自己在企业里辛辛苦苦工作了三十年,而且当初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终身合同”,企业应当对他负责到底。现在企业破产了,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另行安排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则认为:孙师傅是与一家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尽管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并非终身合同),但现在该企业破产了,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依法应当终止。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孙师傅没有劳动关系,没有义务负责安排孙师傅的工作。 问题: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有哪些规定? 2、孙师傅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如何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合理。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因此,孙师傅无论与该企业签订的是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在该企业破产以后,孙师傅与该企业的劳动合同就依法终止了。孙师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与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孙师傅一旦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终止,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义务为其另行安排工作。但是,孙师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同样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2、何先生于2004年6月1日进入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项目公司工程预算岗位。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0日,其中试用期为2004年6 月1 日至同年9月1 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安排何先生至康美公司工作,四金仍由公司负责缴纳。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何先生仍在康美公司工作,集团公司仍负责为何先生缴纳四金。2008 年10 月,因康美公司产权转让,何先生回到集团公司,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5月21 日,集团公司为何先生开具退工证明,其上

记载合同终止日期为2009 年5 月31 日。何先生于同年5 月25 日出具收条,表明收到集团公司交付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同时提出对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同年 5月31 日,何先生办理了工作移交。2009年6 月4 日,何先生聘请李军律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1 日的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集团公司认为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集团公司一直正常为何先生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工资照常支付,并非损害何先生的利益,集团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一直在延续,因此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也不存在违法解除,集团公司是按合同到期结束劳动关系的。 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有哪些规定? 2、何先生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何先生可以通过怎样的途径来解决双方的劳动纠纷?

答: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合理。本案中,2009 年1 月1 日起,集团公司满一年不与何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何先生与集团公司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已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也就不存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集团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以合同终止为由与何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何先生要求集团公司支付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有法律依据。

3、何先生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13、某公司员工B,在公司工作已2年(还在合同期内),于2月11日突然提出离职,并当天辞职。由于公司的规定是在2月发1月的工资,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扣押剩余工资,作为对公司造成的赔偿。但是B要求公司给予其剩余工资。 问题:如果你是B所在公司的HR,你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员工手册规定扣押剩余工资的做法不合法,剩余工资应当依法支付。

其次,公司HR应当首先与离职员工和具体的用人部门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以及这名员工是否做好离职交接,是否因紧急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确定上述原因及情况下,再制定具体的应对策略。

再次,公司HR可向待离职员工提出两项方案。一是员工选择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尽快做好工作交接后,公司可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并在离职时支付剩余工资。二是员工选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强行立即走人,公司按照规定支付剩余工资,但在离职后公司将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HR在与员工沟通时,保留相应证据,应当做好书面记录,让员工签字确认,或者让员工自己书面离职原因。

14、职工张某于2001年6月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商务中心贸易专业,主要负责对俄罗斯的贸易往来,同日,他又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服务,并须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与承诺。

2002年8月31日,张某提出了辞职申请,经公司批准,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A公司在一家网站上发现北京某公司出现了与本公司相同的照片及图片,其商业模式和商业计划也与本公司相同,而这些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密,经调查认定是张某所为,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A公司称,这名员工所到的北京某公司与A公司的业务相似,给该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张某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泄露本公司的商业机密,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仲裁委员会会支持A公司的申诉请求吗?为什么?

答案。A公司的申诉不能得到支持。因为:(1)我国法律要求权利与义务对等,A公司在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