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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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则省、能不做则不做。

(三)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尚未摆正效益与安全、安全与发展的关系。重经济利益,轻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不投入或少投入,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存在而得不到及时整改。一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不足。被调查的企业当中,有部分企业安全费用提取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老国有企业安全欠账多,企业自身生存困难,事故隐患得不到整治。二是风险抵押金起步缓慢。多数企业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少数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也未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三是部分企业的一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为减少安全设施投入,不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不办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四)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力。虽然企业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但是个别企业将规章制度束之高阁。在实际调研中,我们发现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企业管理层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生产过程中的违规操作现象的处理不够及时和严肃。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没有制定和实施安全评估体系和考核准则,造成一些规章制度流于形式。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部分企业对上岗前的安全培训重视不够,存在无证上岗问题,职工缺乏安全生产基本常识。特别是对农民工、临时工等培训学时不够,培训质

量不高,培训走形式、走过场。

(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匮乏。许多企业虽配备了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但技术力量较为薄弱,有的仅有初中文化或未经专业培训,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相当一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掌握不足,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相关技术学习较为被动,主动学习意识不强。

(七)应急救援力量有待进一步整合提高。调查中发现多数企业编制了应急救援预案,但预案缺乏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且应急救援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技术力量较低,缺乏演练,甚至有的企业从未开展过演练。

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要出台更加明晰和具体的规定

根据调查,建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尽快出台《暂行规定》,对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归纳、概括和提炼,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使其更清晰、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容。主体责任的内容是落实主体责任的核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在物质保障、资金投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规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等。这样明确,便于生产经营单位系统学习掌握。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提供明确的依据,以进一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系统明晰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保障措施。为保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暂行规定》应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教育培训、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六个方面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保障措施作出规定。措施突出三个特点:一是进行量化,尽量用数字量化。如在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具体范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上提出具体要求等。二是进一步细化明确具体内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三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规范工作程序。如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推广、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

(三)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职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是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重要保障。为此,需要专设监督管理一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行政许可,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附:根据调研报告起草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