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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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已注入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

2014.09.26 国发[2014]19号《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

申请发债城投企业,不得注入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

2015.11.30 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

对不具备自我偿债能力的空壳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债申请不予受理。

发行人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偿债资金来源及其合规性、履约能力等进行充分披露,严禁政府担保或变相担保行为。

2016.03.25 财综 [2016]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2016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

2016.12.24 财预[2016]175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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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种形式);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2017.04.26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地方政府)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2017.05.28财预[2017]87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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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保监发[2018]6号《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

(保险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债权投资的)投资项目为公益性项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且融资主体和担保主体不得同为融资平台公司。

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信息披露,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

(保险机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支付固定投资回报或约定到期、强制赎回投资本金等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

2018.02.08 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严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

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 不得将申报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

严禁申报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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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二)负面清单归纳 1、业务范围

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

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

2、资产注入

不得将政府办公场所、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事业单位资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

3、平台融资禁区

对不具备自我偿债能力的空壳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债申请不予受理。

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

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

地方政府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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