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和兵团农十三师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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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划、建设、财政、国土、环保、电力、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对援疆项目的规划、用地、资金拨付、电力供应、物资运输、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给予优先考虑和保障,主动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严禁对援疆项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二十一条 援疆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进行各项专项验收,项目法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竣工审计。在项目建设完成后1请,地区援疆办联合河南省前方指挥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河南省援疆办备案。第二十二条 援疆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向哈密有关单位移交资产和档案资料,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建设信息月报制度。援疆项目法人每月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间向河南省前方指挥部和哈密援疆办报送项目建设月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月报表和情况总结由哈密援疆办汇总后报河南省援疆办,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报送。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前方指挥部和哈密援疆办负责援疆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由河南省前方指挥部和哈密援疆办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援疆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和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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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由项目建设主体提出竣工验收申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和稽察的主要内容:被检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外部环境等情况,重点检查资金使用、概算控制和工程质量情况。

第二十六条 奖励和处罚。在监督检查中,对建设进度快、工程质量好、外部环境优的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进度缓慢、质量较差的项目,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做出严厉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

(二)违反国家、省(自治区、兵团)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

(三)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援疆资金或物资的; (四)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损失浪费严重和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稽察,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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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和哈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对援疆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稽察工作,提供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和稽察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向河南省援疆领导小组和哈密援疆领导小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意见书,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援疆项目审计。根据《审计署关于开展支持新疆发展资金和项目审计的工作方案》,审计部门对援疆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审计援疆政策措施落实、规划执行、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交钥匙”项目和援疆资金的审计由河南省审计厅负责,“交支票”项目的审计,由河南省审计厅与新疆自治区审计厅共同商定。审计结果报审计署审核后,择机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哈密援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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