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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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

境事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

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 员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

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 法。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

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 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 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

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

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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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 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

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

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

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 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 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 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

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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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环境事件。 (二)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 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环境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