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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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聘期内未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的; (三) 工作单位、需要回避的信息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时变更的;

(四)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予以解聘的情形)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 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 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三) 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

予以解聘的,由市财政局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评审专家应向市财政局交回聘书。

评审专家有以上第(二)项情形予以解聘的,市财政局不再接受其应聘申请。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权利)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权; (二) 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三)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义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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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二) 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

(三) 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四)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信息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对其所掌握的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专家使用的总体要求)

本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应使用专家抽取系统抽取的评审专家,否则其评审结果无效。

评审专家应当随机抽取,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随机抽取专家的程序) 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需求提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提出抽取需求。抽取需求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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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评审时间和地点、所需评审专家数量和专业、需要回避的信息等。抽取需求的提出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三个工作日。

(二) 需求审核。市和区财政局对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求进行审核。

(三) 随机抽取。专家抽取系统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的短信平台向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随机发送邀请短信,并通过接受评审专家短信回复等方式,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专家名单保密。

(四) 名单解密。评审开始前半小时,专家抽取系统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解密专家名单。

第十八条 (抽取失败的处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未能足额抽取到所需评审专家,或者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类别的评审专家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但应在评审前在专家抽取系统中补录相关人员信息。

自行推荐专业人员的,应当选择本单位以外的人员。 第十九条 (特殊项目的处理)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宜采用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并由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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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抽取系统中报备。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 (应急情形的处理)

评审开始后因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补抽,补抽不成功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补录。无法及时补足人数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专家使用的其他情形)

评审结束后,由于处理供应商质疑等原因,需要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的,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直接通知原评审专家参加,相关评审专家应当配合。

第四章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合理提出抽取需求)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大小、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和人数、评审时间、回避信息等,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提出抽取需求。抽取成功后,应按照专家抽取系统确定的专家名单组建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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