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技师法施行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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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七日內應將會議紀錄分送各會員(代表)。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

前項臨時大會如因緊急事項召集時,得不受前條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限制。

前項開會通知或會議紀錄應於發送同時,函報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及技師主管機關。

技師公會及全國聯合會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逾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被選舉人,不限於省(市)或區技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省(巿)或區技技師公會及全國聯合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分別召開一次,理、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技師公會及全國聯合會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技師公會及全國聯合會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二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技師公會及全國聯合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應於十五日前檢同會議議程通知之。會議後技師公會及全國聯合會理事名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三分之一,召集時,由理事長召集之。其於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請求人得報請主管社會行政機關或由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公假外,連續請假二個會次者,以缺席一個會次論,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

准者,得延長一個月。第二十條第十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七條

師公會選派參加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限於各該公會之理事、監事。

第第 二一

条条

一、技师考试及格证书及其影本一份。技师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细则依技师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订定之。外國人依本法執行技師業務應使用中文。管機關及中央技師主管機關。中华民国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台九十工字第O二七三O九号令修正发布中华民国七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台七五经字第二三二二一号令修正发布中华民国六十七年三月八日行政院台六十七经字第一八九O号令修正发布中华民国六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台六四经字第一九O五号令发布技師公會按年繳納全國聯合會之常年會費,於該聯合會章程中定之。

依本法第五条第一项请领技师证书者,应填具申请书一份,并检附下列文件及证书费,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台八十八经字第二八二一六号令修正发布技師證書、執業執照、執業圖記及各類申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技師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應互為通知,並應分報中央社會行政主全國聯合會出席之代表,由省(巿)或區技師公會選派之,其選派之代表人數於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

技师证书或执业执照损坏者,得检具原证书或原执照,依第二条或第六条规定申请补发。

第本法八第八条条第一技项师第证五书款或之执业业务执范照围遗,失不者得,逾应本以法书第面十叙二明条遗第失二经项过所,定依之第各二科条技或师第执六业条范规围定。申请补发。其失而復得者,应即缴销。第第二七条第条二项之本规法定第,八于条前第项一申项请第,四准款用及之第。九条第四款之执业机构所在地,指执业机构之地址。业者,检附技术顾问机构或营利事业机构之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及受聘证明文件各一份。五、依本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方式执业者,检附事务所得作为办公室使用之证明文件;依本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或第三款方式执四、最近一个月内申请之户籍誊本一份。三、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一式四张。二、服务年资证明文件及其影本一份。一、技师证书及其影本一份。第前项六服务条年资,依应本为法专第任七之条工第作三年项资请。发执业执照,应填具申请书三份,并检附下列文件及执照费,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三、自行从事农、林、渔、牧各该科实际技术工作累计二年以上,并取得乡(镇、市、区)公所之证明者。二、任专科以上学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讲授本科学科二主科累计各二年以上者。一、在政府机关、公(军)营或登记有案之民营事业机构从事各该科实际技术工作累计二年以上者。第第第还。五四三手续条条条不完备本︵技者法删师,第除仅应七︶得通条在知第同其一一限项执期所业补称机正具构;有执届各行期该业未科务补服。正务其者年持,资有驳二不回年同其以科申上别请,之。指技下师列证情书形者之,一得:在同一执业机构执行不同之技师业务。前项申请,经审查合格者,发给技师证书,并将技师考试及格证书发还;不合格者,驳回其申请,并将技师考试及格证书及证书费发三、户籍誊本或身分证影本一份。二、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二张。第 九

二、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及编造名册。

四、决定并通知召开成立大会日期及地点。

三、拟订章程草案、年度工作计画及编拟岁入、出预算书。一、订定会员申请入会手续及公开徵求会员。第前项十许六可条,主管前社条会筹行备政会机之关任应务徵如询下技:师主管机关之意见。事后撤销之。第办理十。三条第十二条之一前项专业训练,得委任所属下级机关或委託其他行政机关、民间团体办理。

第第第管机十十十关二一会条条条商考试主技︵主管师删管机执除机关业︶关后依图公本记告法应之第记。二载十本二人条姓第名二、项技规师定科举别办、专执业业训执练照,字得号向及技执师业收机取构费名用称。。

前项任务,应于筹备会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之,其因特殊情形报经主管社会行政机关核准者,得延长一个月。

技师受撤销或废止技师证书、执业执照或停止业务执行之处分确定者,应于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技师证书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检查技师之业务或令其报告,得委任所属下级机关或委託其他行政机关、民间团体领有技师考试及格证书或技师证书者,其原属科别有变更时,关于执业范围,技师证书及执业执照之换发,由中央主报经主管社会行政机关许可后,由发起人推定筹备委员三人至七人,组织筹备会,负责办理筹备事宜,并于召开成立大会选出理、监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联合会),应由发起技师或发起团体备具申请书,连同发起人名册及技师证书影本或团体立案证书影本各一份,第第聘执十十行五四业条条务之技依技师本师,法公通第会知二之其十会所八员属条,之发以执起领业组有机织执构省业。(执巿照)之或技区师技为师限公。会(以下简称技师公会)或依本法第二十九条发起组织技师公会全国或执业执照缴交中央主管机关註销或收存。其不缴交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註销之,并通知技师公会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其为受

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技师公会按年缴纳全国联合会之常年会费,于该联合会章程中定之。

技师证书、执业执照、执业图记及各类申请书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社会行政主管机关或技师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三十六条所为之处分,应互为通知,并应分报中央社会行政主管机关及中全国联合会出席之代表,由省(巿)或区技师公会选派之,其选派之代表人数于全国联合会章程中定之。全国联合会理事、监事之被选举人,不限于省(市)或区技师公会选派参加之会员代表。省(巿)或区技师公会选派

技师公会及全国联合会理事名额在六人以上者,得分别互选常务理事,其名额不得超过理事总额三分之一,并由理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央技师主管机关外。国人依本法执行技师业务应使用中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参加全国联合会之会员代表,不限于各该公会之理事、监事。第二十一条前项临时大会如因紧急事项召集时,得不受前条应于十五日前通知之限制。理事长召集之。其于一个月内不为召集者,请求人得报请主管社会行政机关或由主管社会行政机关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第前项二开十会条通知或技会师议公纪会录及应全于国发联送合同会时临,时函大报会主,管于社理会事行会政认机为关必及要技,师或主经管会机员关(。代表)十分之二以上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由会议纪录分送各会员(代表)。第续请十假九二条个会次技者师,公以会缺及席全一国个联会合次会论召,开连会续员缺(席代满表二)个大会会次及者理,监视事为会辞议职,。应于十五日前检同会议议程通知之。会议后七日内应将第技师十公八会条及全国联技合师会公置会候及补全理国事联、合候会补理监、事监事,会其每名三额个不月得分逾别理召事开、一监次事,名理额、三监分事之应一亲。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连技师公会及全国联合会监事名额在三人以上者,应由监事互选常务监事一人。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其不置常务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选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