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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与制度。

□国际经济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 □国际经济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概述:指营业地位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有形动产)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如何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的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凭样品,规格、等级或标准,商标或牌名,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商检条款(通常规定商品检验所应依据的标准、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商检权等内容。)

商检权问题?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利于卖方) ?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利于买方)

?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贷款的依据,但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公平) 关于商检机构,关于商检的期限,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国际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 EX 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是指当卖方 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仓库等)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要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需要清关时,卖方也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由于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内的交付点。

如果双方希望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应当将卖方所在地址明确为指定交货地。如果双方希望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必须确定不同的特定交货地点。 CPT 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付至”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所需费用。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和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所需费用。 卖方还必须为买方在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害风险签订保险合同。买方应注意到,CIP只要求卖投保最低险别。如果买方需要更多保险保护的话,则需与卖方明确就此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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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 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目的地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

“运输终端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 DDP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完税后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在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单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且有义务完成货物出口和进口清关,支付所有出口和进口的关税和办理所有海关手续。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

FAS 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边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例如置于码头或驳船上)时,即为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边时发生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船边或取得已经这样交运的货物。此处使用的“取得”一词适用于商品贸易中常见的交易链中的多层销售(链式销售)。 FOB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

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卖方还要为买方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害风险办理保险。买方应注意到,在CIF下,卖方仅需投保最低险别。如买方需要更多保险保函的话,则需与卖方明确达成协议,或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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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EXW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运输 买方

FCA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FAS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FOB

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

买方

CFR

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CIF

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CPT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CIP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DAP

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终端

DAT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DDP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保险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出口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进口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卖方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到货合同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已付

运输方式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各组特点 内陆交货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 公约适用范围

A、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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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C、不解决以下问题:合同效力、货物所有权转移、产品责任

D、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

E、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 □国籍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1.构成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内容十分确定,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回: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

3.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要约人后取消。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4.不得撤销的情形: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二、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承诺又被称为“接受”。

1.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对于逾期的承诺:①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②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3.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三、反要约:①反要约的定义: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②含有非实质性的更改要约的答复,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1)准备步骤:包括申请信用证或银行的付款担保,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获得必要的外汇及将货款汇出的政府许可等。

(2)支付的时间::①在卖方将货物或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付款。②在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付款。。③在买方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货款。 □风险转移: A、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a)国际惯例优先

(b)交货时风险转移;非因卖方的原因交货不能时,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风险转移

B、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违反合同的救济:要求实际履行;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解除合同。 □分批货物无效的处理::①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该批货物解除合同。②如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解除合同对以后各批货物的效力。③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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