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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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和信息服务。

第三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的领导下,协调会议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编办、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推进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建设。

市监察局做好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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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编办、法制办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规范。

市信息产业局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纳入电子政务规划,负责技术指导。

第五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市监察局对市直部门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电子监察,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区政务服务中心对进驻部门行政审批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开展预警纠错,绩效测评。区监察局对电子监察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市监察局与各区之间建立数据交换和垂直监管关系。 第六条 市监察局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情况;

(二)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情况;

(四)市直部门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五)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行政审批行为。 第七条 市直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或升级改造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业务系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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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接。

(二)必须在自建审批业务系统或市统一行政审批业务平台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填报资料全面、真实、准确。

(三)建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审批环节责任制。

(四)实施电子监察需要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对行政审批超时限、违规收费、违反审批程序、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等违规行为,电子监察系统分别发出“预警”、“黄牌”和“红牌”信号,对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等责任人进行督办。

第九条 对发出黄牌或红牌警告的部门和个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监察部门督办,对办事人员诫勉谈话;受到警告两次的,由市监察局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受到警告三次的,对所在部门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市监察局从政务公开、流程合法、期限合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廉洁行政、满意度、服务态度等九个方面,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绩效量化测评。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对武汉行政审批网上投诉进行登记和统计,对受理的投诉件20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定期通报各区、市直部门行政审批绩效情况,适时通报或公布测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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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区、各市直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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