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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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的不同,作出正确判断。如此,才能准确判断行使权利克减原则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知情同意原则是指隐私权主体在充分知晓个人信息被利用的范围、方式和后果之后,自主做出如何处理自己个人信息的决定。知情同意原则包括明示知情和暗示知情两种原则。明示知情同意原则要求收集和使用他人个人信息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能够对这些个人信息可能的用途和被使用方式等情况有充分的了解,然后明确授权的同意表示或否定表示。viii暗示知情原则指使用者有义务通知当事人有关他们个人数据的所有用途,如果当事人拒绝同意使用,使用者就不得使用其数据;如果没有收到当事人回应则推定默认同意。在现实网络生活中,暗示知情同意原则是一种试图在保护隐私权,网络言论自由和经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和妥协的产物,是协调隐私权和网络言论自由的一项较为使用的原则。

最后针对由于放任网络言论自由而导致网络暴力发生的现象,可以借鉴韩国所实行的网络实名制。据新华网报道,韩国在因特网的普及和应用上走在世界前列,但网络在给民众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这促使韩国成为最早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之一。韩国政府于2005年10月决定初步推行网络实名制,并发布和修改《租金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此后,一些主要论坛上谩骂,人身攻击和侵犯隐私权等情况减少了一半以上,实名制收效显著。ix目前在中国,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在网络实名制出台前,应加强网民的法制意识,通过网络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提高网民道德水平,提升自律性从而弥补技术措施方面的不足。待网络实名制出台后可以使现实世界中的道德,法律等社会调整机制得以在网络世界中继续得以适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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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他律机制。通过网络世界中自律和他律机制的建立,奠定网络和谐有序,从而解决网络暴力的频发及隐私权和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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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澄宇,信息社会[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 ii

[斯]古斯塔夫,乌合之众[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iii

[美]威尔伯·施拉姆等《报刊的四种理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译,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 iv

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候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v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vi

蔡震荣《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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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A·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刘纲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参见新浪网2007年1月3日《新华网,韩国通过实名制培养网民自律意识》http://tech.sina.com.cn/i/2007-01-03/170413178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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