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5]13号《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全文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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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 7.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 8.境内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因减持股份而申请汇出减持所得的,属于跨境证券投资项下业务,申请人应向上市公司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9.外国投资者(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企业A)股权对境内企业(被投资企业B)出资的,应按如下顺序办理:首先,股权企业注册地银行在查验股权企业A出资到位后,为股权企业A办理变更登记,将变更登记凭证打印后交与外国投资者;然后被投资企业B方可根据自身股权结构变化情况,持变更登记凭证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增资或转股变更登记手续。 10.外国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并取得后续业务登记凭证后,应将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中方股东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 二、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银行应审核企业申请表信息与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合作合同相关约定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办理登记。 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累计汇出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金。超出部分应参照利润汇出办理。 三、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外商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3.因合并或分立,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在原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选为“再投资”。 4.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导致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的,上市公司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5.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原则上应先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后申请办理外方权益登记注销的,申请主体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申请材料为: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由原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股东加盖公章(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法院裁定、行政吊销文件等)、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工商主管部门关于清算组合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外方股东的主体证明文件、清算报告、原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出具的保证书(内容为保证清算组已依法对原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的文件均真实有效,全体股东将承担违反上述保证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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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办理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证明境内机构确需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真实性材料。 1.开户主体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2.对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银行在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后,还应在协议信息登记模块中办理FDI保证金登记操作,境内主体凭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开户等相关事宜。对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银行仅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 13

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无需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出资协议。 1.境内机构接收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再投资外汇资金或接收其他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的,应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2.境内机构或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应在注册地(个人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法规依据 办理原则 14

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规依据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2.业务登记凭证。 1.收款银行在收到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境内划转资本金(其他货币形式出资不办理出资入账登记)后,应督促标的企业尽快提交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并及时(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办理原则 2.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银行应在出资入账登记中注明。 3.出资入账登记所使用的资金折算率应以资金入账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不同外币间套算率为准;没有相应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以资金入账日开户银行的挂牌汇价为准。 4.资金汇入时境内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可视为外国投资者出资办理出资入账登记。 5.银行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申请信息与系统采集到的基本信息登记和资金流入数据进行核对和匹配。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