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5]13号《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全文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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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参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地区,相关银行和申请人可按照试点政策办理所涉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十、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因客观原因需要超规定额度的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以及其他规定不明确的业务需求,应及时上报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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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外国投资者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前,应先到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2.经登记的前期费用,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对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3.前期费用登记金额每一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0万美元,如遇特殊情况或确有实际需要超过3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者需至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 4.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银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 对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如,对境内银行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批复文件,以筹备组名义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依据 办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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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法规依据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9.其他相关法规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审核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4.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银行在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6

办理原则 3.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银行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金额。 5.银行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划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外汇。 6.银行完成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继续结汇使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外汇入。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也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汇。 8.中外合作开采能源项目,如果外国投资者与具体项目分别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分属不同地区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个所属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 9.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直接投资(新设)设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