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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参与采购全过程

廖仲仪也表示,由于《政府采购法》实行时间不长,尚是新鲜事物,公众或是有关单位对其认知程度较浅。从近几年来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存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出现漏洞,个人权力过分集中、内控不足,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多停留在浅层表面,对采购过程中包括“技术壁垒”在内等深层次问题缺乏有效制约,举报线索不够顺畅等问题。

因此,建议建立预防领导机制。拟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具体组织落实政府采购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同时建立预防同步机制。对数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市检察院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各阶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一锤定音”腐化罗耀星

政府采购贿赂犯罪有增长趋势,市中院分析罗案系缺乏监督所致

广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广州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犯罪正呈增长趋势,今年1-7月就审结了此类案件9件。并以罗耀星案分析称,目前对政府采购领域职务腐败的预防不够。建议完善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

昨天,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听取了广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广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政府采购领域的刑事案件,全部属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该负责人表示,“这说明相关环节的监督机制可能还不是很健全,对掌握权势的人员的约束还不够,或者权力行使的时候缺乏制约”。该负责人还以罗耀星案分析了政府采购中职务腐败产生的原因。

据了解,2000年,广东省卫生厅曾召集所有向广东供应疫苗的厂商进行座谈,座谈会上卫生部门明确表示,必须采用各基层防疫站向上订购,广东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采购的方式。采购疫苗的数量、价格、生产厂家要由广东省预防生物制品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罗耀星是该委员会委员之一,并担任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职务。该所又承担着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供应、应用效果的监测和评价的职能。这就意味着,罗耀星对广东全省疫苗的采购、推广和质量评价起着“一锤定音”的作用,这就使其成为疫苗供应厂家、商家的重点“公关”对象。在权力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腐败就产生了。

时间:2001年1月-2006年7月

案件:审结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22件22人,其中3人涉及单位

负责人,涉案金额合计921.23万元。1月-7月,共审结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9件9人,其中1人涉及单位负责人,涉案金额合计130.7万元。案件有增长的趋势。(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海军)

请思考:为什么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如此多的贿赂犯罪?如何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 案例分析2:

供应商与采购人私下更换货物:违法

2004年12月28日,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对95台计算机进行招标采购,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但中标后,该中标供应商的一位副总多次主动与采购人联系,要求将招标文件规定的配置Intel的CPU换成AMD的CPU,并先后3次给采购人发邮件,表达更换之意。2005年1月5日,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将招标文件规定的配置Intel的CPU换成了AMD的 CPU。当时,网上价格显示,配备AMD的CPU主机较Intel的CPU主机每台低115.87元。然而这一私下进行的更换行为并没有逃出监管部门的视线,在被其他供应商举报后,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均受到了处罚。

法律明文禁止

“私下沟通是不允许的,更不可以更换货物的主要部件或改变主要配置。”浙江省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吴永强说。

供应商与采购人采取私下协议等方式相互恶意串通,是严重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极大损害。

《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对此也明文禁止,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视情节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背离招标文件

CPU是PC机的主要部件,在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更换CPU势必对采购人的使用产生负面影响。而采购人项目负责人竟然答应这一要求,并签订了采购合同。

“合同中对CPU的更换背离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吴永强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不得进行

协商谈判,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业内专家表示,招标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响应招标文件的。如果不响应,就不可能中标。而中标后在签订的合同中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三年“禁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十四条规定,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要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法规规定,供应商的行为是要被处以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处罚的。但对于具体处罚的裁量,吴永强表示:“目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实施细则,这就使得具体处罚裁量缺乏相应依据。但背离采购文件签订合同,‘禁入’政府采购的处罚是必然的。只是‘禁入’的时限要监管部门衡量和掌握。”(作者:刘长林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读完这篇报道,你认为报道的分析有无道理?你认为报道中还存在什么缺陷?

第十三章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案例分析1:

某大型公益设备一直以来没有进行过政府采购,市场缺乏竞争,因而导致某些企业长期对该领域实行价格垄断。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某省决定对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结束后,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中标公告发出7个工作日后,采购中心向中标候选人发布了中标通知书。但此时,某未中标供应商却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质疑包含如下几部分:?某个投标人(非中标人)投报的产品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差距;?采购过程中某做法与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不相符,不符合惯例。?认为本次招标除自身外,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均低于市场正常投标价格。

请问:该质疑会被采购中心受理吗?加入该供应商的书面质疑是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送达,那么它的质疑及质疑理由该如何分析? 案例分析2:

某单位委托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一批货物,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事先制定的评标办法,评委会推荐了本次招标的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在采购中心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招标采购单位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是在合同签订前,采购人却对招标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出具了一份据称是一家“正义公司”的匿名质疑,质疑本次招标的结果。同时采购人还提出,在和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前,必须就中标价再做一轮谈判,否则就不和中标人正式签订合同。(以上两则资料来源:李进,《政府采购实务》,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1月。第534-537页,第558-559页。)

请问:采购人的上述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案例分析3:

一次公开招标缘何两度评审?

2005年6月,A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参与了本省某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代理的医疗设备公开招标,来自省内外的5家公司与A同场竞技,结果外省的一家B公司(以下简称B)中标。中标公告于当年7月1日发出,次日评审结果位列第二名的A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认为中标方B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公司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并通知A和B携带样机于当月22日参加复评,双方均以行动积极配合。在观察演示样机、询问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于当年8月7日做出复评结论,支持了A的质疑意见。B于7月31日曾向招标公司质疑复评结果,但直到B投诉之日,其既未收到中标通知书,也未收到关于复议结果的答复。于是,B在8月23日提起投诉。

请分析:二次评审是否合法、合理?

第十四章 国际经济组织政府采购管理介绍

案例分析:

某世行贷款城市交通项目交通设施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的招标文件于1999年12月15日递交给世行驻中国代表处(简称世行北京办公室或世行北办)审查。工程内容为交通标志、标线、护栏和信号灯,分为高架桥桥上和桥下两部分,在报送世行的转报信中的合同估价为3720万元人民币。招标文件中招标邀请书的时间是1999年12月14日,投标截止和开标的日期为12月28日。世行北京办公室于21日对招标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将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时间从14天改为30天。24日世行北办收到了修改的招标文件的传真,并于当天发出不反对意见。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