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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公司为成交人。

问题: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第七章 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

案例分析:

上海浦东新区学校电脑集中招标采购

一、项目背景

本项目为学校电脑采购项目,于2001年8月23日下达采购中心,被列入政府采购范围。这次联合集中采购计算机为3120台,涉及120所学校,分布在浦东新区的各个地方,计算机的配置要求高,尤其是120台教师机的配置具有本次采购机型为当前最先进配置,具有极高性能价格比的高档机。学生用机的数量也具有前所未有的规模。

二、招标准备

由于本次招标计算机数量多,所以在确定招标方式上,既考虑120所学校需要计算机的时间上的急迫性,又考虑到采购程序的严密性、招标的最大范围的公开性,最终把招标方式确定为公开招标。8月24日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在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招标公告,8月25日在解放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编制的具体做法是将计算机分为A、B和C三个包,A包为2000台学生机,B包为1000台学生机,C包为120台教师机,这样分主要考虑到两个因素,其一是要求制造供应商供货时间短,3000台计算机可能的话由二家供应商提供,缩短制造周期,其二是教师机要求配置高,性能稳定可靠,兼顾到中高档国内外品牌的投标、中标机会。

2001年8月27日开始出售标书,共有15家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 三、招标过程

2001年9月6日在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特别邀请浦东新区公证处的二位公证员开标公证,邀请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监督小组的二位监督员作为监标人,浦东新区有线电视中心等新闻媒体进行了采访,评标专家由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在评标当天通知新区采购中心,保证了评标专家的保密性和公正性。9月7日评标,邀请上海市资深专家四位和一位使用单位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决定3000台学生电脑项目授予L公司,120台教师电脑项目授予T公司。

四、合同履行情况

2001年9月10日与L公司签订合同,L公司授权,具体工作由B公司实施。 2001年9月14日与T公司签订合同,T公司授权,具体工作由Q公司实施,随后采购中心与使用单位、中标单位、被授权单位召开了协调会议,达成“工作安排备忘录”。

2001年9月17日至21日B公司进行用户情况调查,他们组织人员对120所学校逐一进行实地调查:邀请学校老师参加培训,调查学校计算机机房情况、电源情况等。

中标的机器虽然不多,仅仅120台,但这120台电脑必须送到遍布浦东新区各个角落的120个小学,搬运到指定楼层的电脑教室,并安装调试。合同签订后,即开始按单生产(生产周期在十天左右)。由于10月1号到七号放国庆长假,紧接下会议又有一周长假期,浦东很多路段封路,为了按时履约,我们要求T按紧急情况处理。在这批电脑到达上海的第二天开始,Q公司每天用五辆车,每车随行三人,以不同路线送到每个学校,三天内把120台电脑送到位。有时找一学校要走一个多小时。在电脑全部送到位后,Q公司派出六名工程师,用5天时间,到每一个学校进行安装调试,为学校安装必备软件,并请校方亲临验收与盖章确认。校方验收的满意率达到100%其中非常满意的用户达到80%。在开机的过程中,Q为每一个学校留下了名片,记录下了学校总务老师和电脑老师的联系电话,以便今后的服务和联系。

由于本次招标提供的教师机的配置很高,(CDRW刻录机,DVD驱动器及128位创新声卡等)部分学校在使用中遇到了不少问题,Q公司都一一上门解决,个别学校在教师机内安装了视频卡,引起资源冲突,Q公司也上门帮助解决问题。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都不是机器本身的问题,并不在他们服务范围内,但为了新区的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为了创出公司的信誉,Q把这一切“份外事”都当自身的工作给予解决,得到了很多学校的好评。

2001年9月18日至25日B公司组织老师培训,组织安排120所小学的计算机老师进行电脑(学生机)的培训(电脑基本知识、使用及维护),共有86所学校参加。

在学校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截至到10月13日总共完成98所学校的安装调试。因部分学校的客观因素,其余的22所学校无法及时完成验收。

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他们做好了大量的工作。(事前准备、调查,事中协调、联系用户等)全心全意地为使用单位服务,最大范围内满足学校提出的要求。但由于部分学校的客观原因,也导致部分工作的重复,浪费人力、物力及时间,增加了成本。

五、结果评价

定标与签订合同之后,采购中心的工作并未完成,监督履约和项目的验收及付款等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项目的执行责任人必须保持与供应商、买方、出资方保持经常的联系,了解履约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这方面的工作今后有待加强。

本次招标项目节约资金364.8万元,节约率达21.9%。效果比较明显。使用单位在提供教师机配置时,强调了计算机的主板要求,供应商在供货时间有限的情况下,针对用户提出的配置进行性能匹配测试,结果是主板、硬盘不匹配,最后经技监部门确认,使用了同档次的,供应商成熟的机型。因此,使用单位要考虑计算机配置的合理性,避免浪费时间和资源。

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其中要做到公正、公平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评标小组的组成,使用单位往往作为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之一,在评标时,专家评委有时首先倾听他们的意见,使用单位有可能提出一些片面的带有某些导向性的意见,如何避免类似的问题有待思考。

为了确保大批量计算机的供货质量,采购中心在签订供货合同的时候,特定增加了一条,就是在计算机送到学校后,抽查一定数量机器到技监部门作性能和防辐射检测,合格后使用。供应商在制造计算机时,势必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使用户感到政府采购放心满意。

读完案例请思考:

1、案例中所说的采购项目是否应列为政府采购的范围?

2、您认为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开标之间时间应该长还是短,案例中的间隔期是否合适?

3、案例结果评价中提到的问题,即“如何避免使用单位有可能提出一些片面的带有某些导向性的意见”,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4、T单位在此次政府采购中获利甚少,如果您是T单位的领导,您会后悔吗?理由是什么?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项目的验收与结算

案例分析1:

竞争性谈判中的“竞”与“争”

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市教育局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视频会议系统。共有4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在此4家供应商中选择2家入围成交候选人。随后在入围供应商的参与下,制订了现场测评方案,决出一个成交人,另外一家被淘汰的供应商随后提出质疑和投诉,认为:一、此次谈判内容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二、谈判程序中存在诸多违法现象;三、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应允许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谈判文件不可随意变:

供应商反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没有标明需要进行现场测评,在谈判已经结束,确定了两名成交候选人后,采购代理机构才决定增加现场测评环节。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依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谈判小组推荐了两名成交候选人;测评规则也是在两个成交候选人的参与下制订的,所以通过现场测试在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监管部门认为,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这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不仅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的规定,而且谈判小组应该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如果“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修正勿更改实质内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是“是否可以在谈判中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供应商认为,竞争性谈判最大特点就是参与谈判人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局部修正。

采购代理机构称,依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第一款总则第1.3条规定,投标人可以修正技术参数;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特别说明第三条“允许投标人正偏离用不同品牌投标”的规定,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修改技术参数,有前提条件,即投标人已经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本项目中,投诉人所投产品技术指标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属于非实质性响应。

监管部门审查结果表明,投诉人拟进行修正的技术指标虽系允许偏离部分,但其已经超出约定的上下偏离范围,产品技术指标已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属于未对技术偏离表部分做出实质性响应。如果允许投标供应商进行修正,则供应商必然要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这与法律原则不符,对其他供应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