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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运

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鄂交运[2011]14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4.07 【实施日期】2011.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交运[2011]140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交通局(委),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物价局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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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交运发[2009]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不含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客运出租车)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计价规定及办法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五条 道路班车客运根据线路、车型、任务等情况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一)农村道路客运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二)除本条(一)所列外,座席、卧铺客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客运加班 2 / 4

车、定线旅游客运),采取制定上限票价的方式。经营者可以按不超过政府制定的上限

票价,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执行票价。

(三)轿车客运(政府指令性运输除外)、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以及竞争充分的线路班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七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2、《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上没有标明的,以及新建、改建公路的营运线路里程,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

3、城市市区里程,按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确定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20公里,省辖市市区6公里,县、市(含省直管市)城区3公里计算。

4、班车客运的旅客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的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加出发地、到达地的市(城)区里程计算确定。 3 / 4

第八条 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计算,车辆类别的划分按照交通运输部

颁发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一)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级、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

(二)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级、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

(三)轿车划分为:普通级、中级、高一级、高二级四档。

第九条 旅客运费(票价)的构成及计算。

(一)客运票价=客运车型上限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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