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定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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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验收组。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小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方案应明确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的内容、部位等详细内容,抽样检查方案应具有随机性和可操作性。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通知市轨道站。

第十一条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对验收组成员的资格进行核查确认;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审阅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及审阅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合同和设计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

2、检查(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涉及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应进行抽样检测),检查工程档案资料;

3、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及施工技术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保证资料及合格报告);

4、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平行检验等质量评价资料;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可以引入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抽测,以提升验收工作质量。

(四)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

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向市轨道站提交(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子)单位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子)单位工程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附验收组签署的验收意见)等内容。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提出的并由项目经理和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子)单位工程质量报告;

(三)监理单位提出的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子)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并由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子)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子)单位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当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所有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认为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在提交最后一个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交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附件2)。

第十四条 土建主体结构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严禁进入后序各子单位工程施工。

第三章 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含(子)单位工程均已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通过了验收;

(二)(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轨道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各系统设备已满足设计功能,联合调试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的组织。

(一)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试运行单位应派人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通知市轨道站。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对验收组成员的资格进行核查确认; (二)建设单位代表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各验收小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复查(子)单位工程

质量验收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和各项功能性检测、监测资料;

(四)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签署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向市轨道站提交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报告。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和验收意见(附验收组签署的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电力、防雷满足试运行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方可投入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

第四章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的遗留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有试运行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

(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运营单位负责人参加,并邀请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