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定相关文件汇编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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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获局级成果奖励一项(前三名)或校级成果奖励一项(第一完成人); ②参加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 ③获省级先进工作者称号。

3.具备本文规定的资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破格条件外,还须经相应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第六条 其它

1.本条件中所指发表的论文均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作品。公开发表(正式出版)系指已出版发行,并有\、\刊号或\书号的。 2.成果奖:系指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著作奖)、教学成果奖等国家规定的奖项。 3.重要学术刊物论文:系指①被国际公认检索工具收录的论文;②在《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中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③在学科评议组的同行专家们认定的本专业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符合初、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执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津人专[2000] 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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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人专[2005]57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营造有利于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9号),决定对我市职称评聘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专业人员评审多个专业技术资格 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允许设置的岗位范围内,除按规定申报原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外,还可根据在其他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该系列(专业)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完善转系列评聘职称政策

(一)因工作岗位变动导致职称系列变化,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按照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考核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直接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现岗位对应系列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在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经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和有关专家确认,原职称与现申报职称属相近专业的,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要求取得现岗位对应系列同级职称证书的,应当按照该系列规定的条件参加考试或评审。

(四)转入有资格准入等特殊规定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或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政策

(一)2005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的,以及参加我市古汉语、医古文(四部经典)考试,成绩达到我市通用标准的,其成绩有效期至评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束止。

(二)2005年以及以后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仍划定地方标准,达到地方标准的,其成绩在当年评聘相应级别的职称时有效。

(三)通过专业技术资格或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决定外语水平要求。 (四)我市原有的职称外语免试条件继续执行。

四、取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中级职称时取得的3个模块合格证书,在申报高级职称时继续有效,只需再取得1个模块合格证书。 五、简化职称评聘手续

(一)凡在非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部级人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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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后,可不办理外省市调入职称认定和换证手续。经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要求考核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持原省部级人事(职称)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本人不再申报职称或因其他原因要求取得我市职称证书的人员,仍可按我市原规定程序办理外省市调入职称认定和换证手续。

(二)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相应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聘任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见附表)。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持执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其中非本专业学历或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在申报高级职称时免于专业知识考试。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1 房地产估价师 经济师 2 房地产经纪人 经济师

3 造价工程师 工程师或经济师 4 执业药师主管 (中)药师 5 企业法律顾问 经济师 6 注册税务师 经济师

7 注册城市规化师 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8 价格鉴证师 经济师

9 国际商务师 国际商务师或经济师 10 注册安全工程师 工程师或经济师 11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工程师 12 土地登记代理人 经济师 1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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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实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的通知

津人专[2003]42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初级职称评价工作,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起,在我市部分系列实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定范围

审定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现岗从事工程、农业、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艺术、播音、工艺美术、体育教练、新闻、图书资料、文物博物(含群众文化)、档案、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审定条件

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初级职务条件,胜任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较突出业绩,并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可申报相应的“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未设“员”级职务的系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相应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审定程序及填报材料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登记表》、《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情况简表》(一式15份),并提供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限“员”级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二)单位组织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的,方可推荐。

(三)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填写呈报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主管区县、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开具委托函后,呈报到相应系列(专业)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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