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竣工验收基本规程(试行)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海南省建筑竣工验收基本规程(试行)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35a0a3c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c1

3 建筑工程验收内容

3.1 建筑公共空间各房间、场所的照明功率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电气设计说明、电气照明系统图、电气照明平面图、建筑照明功率密度计算分析报告和灯具的产品说明、合格证明等资料,对公共空间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系统设置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3.2 对于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等级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设备表和相关设备的产品说明、合格证明等资料,对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要求的实际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3.3 合理选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并采取电梯群控、变频调速等节能控制措施。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电气设计说明和相关设备的产品说明、合格证明等资料,对电梯节能性能和节能控制措施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3.4 采用节水器具,其中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达到三级。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给排水设计说明、施工图和相关设备的产品说明、合格证明等资料,对节水器具选用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3.5 公共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中可重复使用隔断(墙)比例不应小于80%。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核实公共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的实际使用比例。

4

3.6 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预拌混凝土的购销合同、供货单、总用量清单等资料,对预拌混凝土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现浇混凝土应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

3.7 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工程计算清单、高强建筑结构材料使用比例计算书等资料,对高强建筑结构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6层以上混凝土结构,400MPa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包括梁、柱、墙、板、基础等构件中的纵向受力筋及箍筋)的用量应达到钢筋总量的85%以上;

(2)对于钢结构,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的用量应达到钢材总量的70%以上; (3)对于混合结构(指由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筒体所组成的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部分400MPa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用量应达到钢筋总量的85%以上;钢结构部分,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应达到钢材总量的70%以上。

3.8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可再利用建筑材料和可再循环建筑材料,其质量之和占建筑材料总质量的比例,对于居住建筑应不小于6%,对于公共建筑应不小于10%。

可再利用材料是指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包括砌块、砖、瓦、料石、管道、预制混凝土板、木材、钢材、部分装饰材料等)。

可再循环材料是指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体生成另一种材料,即可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包括钢、铸铁、铜、铜合金、铝、铝合金、不锈钢、玻璃、塑料、石膏制品、木材、橡胶等)。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工程计算清单、可再利用和可再循环材料使用比例计算书等资料,对可再利用和可再循环建筑材

5

料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其质量之和占建筑材料总质量的比例,对于居住建筑应不小于6%,对于公共建筑应不小于10%。

3.9 建筑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根据电气设计说明、灯具和光源选型表、照明电气和弱电施工图、照明计算书等资料,对建筑公共部分和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建筑的照明系统设置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3.10 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并落实各级责任人。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监理等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相关管理文件,对绿色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绿色施工过程中各种主要活动(包括重点施工工艺和工序、隐蔽工程、自检与自评、宣传培训等)的可证明记录(包括时间、人物、事件等内容的纸质和电子版文件、以及影像资料),对组织机构职能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3.11 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单位“施工全过程环境保护计划书”的编制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相关记录文件(包括责任人签字的检查记录、照片或影像等)对其在施工过程中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3.12 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书”的编制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相关记录文件(包括责任人签字的检查记录、照片或影像等)对其在施工过程中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3.13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专项会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相关记录文件,对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专项交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实。

6

3.14 采取洒水、覆盖、遮挡等降尘措施。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单位“降尘计划书”的编制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相关记录文件(包括责任人签字的检查记录、照片或影像等)对其在施工过程中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3.15 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在施工场界测量并记录噪声,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施工单位“降噪措施计划书”的编制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相关记录文件(包括降噪措施检查记录和场界噪声测量记录等)对其在施工过程中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3.16 制定、实施施工节能和用能方案,并分区监测、记录施工能耗。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施工单位“节能和用能方案”的编制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相关记录文件(包括责任人签字的检查记录、照片或影像等)对施工过程中“节能和用能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施工区与生活区的能耗分区监测、记录情况进行核查。

3.17 制定、实施施工节水和用水方案,并分区监测、记录施工水耗。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施工单位“节水和用水方案”的编制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相关记录文件(包括责任人签字的检查记录、照片或影像等),对施工过程中“节水和用水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工区与生活区的水耗分区监测、记录情况进行核查。

3.18 减少预拌混凝土的损耗,损耗率降低至1.5%。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监理等相关单位根据拌混凝土供货合同、混凝土工程量清单、混凝土用量结算清单和预拌混凝土进货单和预拌混凝土损耗率计算书等资料,对预拌混凝土的实际损耗率进行核实。项目预拌混凝土的损耗率应控制在1.5%以下。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