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公司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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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scxc-jt-04--003-A

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合格广告业发票支付。

2.3 双方的账户如下:

乙方:【 】 开户行:【 】 账户名称:【 】 账号:【 】

甲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向乙方提供广告审批时所需要的必要

文件。乙方的通知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提出,乙方在通知中应列明所需文件明细;

3.1.2 广告发布期满后,甲方如欲继续发布广告,应在合同期满前【】个

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权优先与乙方续订合同。 3.1.3 甲方有权对所发布广告进行修改,但需提前十(10)天通知乙方; 3.1.4 甲方对乙方进行的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行为有检查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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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依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 乙方保证甲方使用该广告媒体及位置的合法性。

3.2.2 乙方有义务对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的合法性进行核实,有权并应当

要求甲方对广告做出合乎法律或法规的修改。

3.2.3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广告文案样稿负责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 3.2.4 乙方应负责广告的维护、保养。广告发布期间,如遇广告出现损坏、

污染、设备故障等情况,乙方应在二十四(24)小时内完成修理或清洗。

3.2.5 乙方负责广告看板的安全。在广告制作、安装、发布、维修、拆除

中因任何因素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保证甲方不会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2.6 乙方保证广告在发布期间不受任何物体的遮挡,但现有的林木、市

政设施等除外。

3.2.7 乙方负责广告的制作安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广告

内容及位置。

四、广告发布监督

4.1 甲方有权对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

4.1.1于广告发布后五(5)天內提交完成报告(包括日、夜、远、近照片)。 4.1.2每月于二十日前提交监察报告一次(包括日、夜、远、近照片)。

4.2 广告发布期内,乙方需保证广告画面平整、清洁,晚上画面照明均匀,画

面所用材料、色彩、内容符合甲方提供稿件标准,效果美观,广告发布时间及亮灯时间符合本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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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广告看板应在每天指定亮灯时间内准时获得供电及亮灯。如有不亮灯或亮

灯不足情况,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第【】种处理方式:

(1)要求乙方按没有亮灯或亮灯不足的总天数或总小时数相应延长广告发布时间;

(2)要求乙方按没有亮灯或亮灯不足的总天数或总小时数退还相应广告费用。 五、知识产权

5.1 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规定的目的使用其商标和企业名称,乙方保证以正

确、合理的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不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

5.2 本合同因履行完毕、解除或者不可抗力等终止后【10】天内,乙方应当将

带有甲方商标、企业名称的所有材料移交甲方,并且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本合同履行中或者结束后的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等作其他用途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5.3 甲方依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宣传资料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

图形、图片、文字等以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文字、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FLASH片等,无论是否被甲方最终选用),其全部知识产权和/或其它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六、保密

6.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

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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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甲方关联公司。“甲方关联公司”,[省公司为甲方时适用]/是指甲方的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分公司为甲方时适用]/是指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6.2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

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6.3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

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6.4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

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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