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按一审判决书(第2号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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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相近似包装装潢的空罐、空瓶;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视频广告和平面媒体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2、判令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连带赔偿广药集团自2012年5月10日始至本案终审判决作出前,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因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3、判令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万元。4、判令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在中央电视台、各省级电视台、省级以上报刊及其官网上连续6个月公开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其使用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而给广药集团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共同承担。2013年4月16日,广药集团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撤回对鸿道集团起诉的申请书》。2013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广药集团撤回对鸿道集团的起诉。2013年5月15日开庭审理时,原告广药集团明确表示放弃4月15日诉讼请求中第1项有关?瓶装?凉茶的诉讼请求,即只保留?罐装?凉茶的诉讼请求,同时将第2项诉讼请求中计算赔偿的起始日期从?2012年5月10日始至本案终审判决作出前?变更为从?2011年11月或12月起至本案终审判决作出前?。

被告加多宝公司辩称:(一)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权利人为加多宝公司,而非广药集团。加多宝公司使用自有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并未侵害广药集团任何权利。1、在2013年4月15日及5月8日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中,广药集团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的共同代理人明确表示,其提交的主张构成知名商品的实物是由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红罐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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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据此,双方当事人针对以下事实已经达成共识:加多宝公司多年来生产销售的红色罐装凉茶商品是知名商品以及该知名商品具有特有的包装装潢、该装潢应当获得排他性法律保护。同时,这一事实已经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第212号判决)认定。2、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1)由于加多宝公司通过大规模生产、持续性的市场推广、广泛媒体宣传和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涉案红罐凉茶凭借优良品质和独特口感,连续多年稳居全国罐装饮料销量首位,成为知名商品。(2)加多宝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由陈鸿道先生提出创意、委托设计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而加多宝公司作为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使用的。广药集团自始至终从未参与任何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专利申请、投入生产、广告宣传过程,自己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广药集团主张是其授权加多宝公司生产红色罐装凉茶纯属无稽之谈。(3)加多宝公司生产的涉案知名商品是市场上第一个也是本案争议发生前唯一一个红色罐装凉茶商品,故加多宝公司是涉案红罐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权利人。(4)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知名商品是传承王泽邦后人的正宗配方,消费者对于广药集团委托生产的绿盒凉茶和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业以形成明确的区分识别,应当尊重、确认这一事实。(5)通观涉案知名商品的实际包装装潢,仅有三处体现了该商品的生产者,第一处为正面和背面相同位臵用中号黄色字体突出标注的?加多宝出品?,第二处为黑色字体标注的?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第三处侧视图中黑色字体标注的为具体生产厂家加多宝公司。可见,消费者已将涉案知名商品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与加多宝公司建立了稳固而唯一的联系。与此相对,没有任何一个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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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体现广药集团是商品的来源,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的装潢权应归商品的生产者加多宝公司享有。(6)加多宝公司是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人已经广东高院第212号判决明确认定,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生效判决的情况下,该认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事实。3、广药集团物权主张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1)根据鸿道集团与羊城药业、广药集团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广药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不能使用红色作为凉茶包装装潢颜色、只能生产绿色纸包装凉茶。证实基于该约定,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中从未标注任何指向商标权人广药集团的信息,广药集团也从未要求加多宝公司进行标注。广药集团签署合同、收取商标许可费、让渡王老吉商标使用权、主动禁用红色装潢的一系列行为应当视为其承诺对红色包装装潢不主张任何权利,并承当一切法律后果。即使商标许可协议终止,广药集团如欲生产红色包装凉茶,也应当自己设计,而不能不问自取使用加多宝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2)在2012年6月前,广药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从未生产或委托生产过任何一罐红罐凉茶,亦没有对涉案知名商品的生产和宣传作出任何贡献,自物权针对涉案知名商品享有任何权利。(3)广药集团认为加多宝公司设计及使用涉案知名商品红色罐装包装装潢均是具有广药集团的授权,由此形成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归属商标权人,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断。(4)广药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在生产销售绿色纸包装凉茶的过程中一直试图借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知名商品红罐凉茶知名度搭便车,增加绿盒凉茶的销量。(5)广药集团主张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成为知名商品完全是依靠王老吉商标的良好声誉不符合事实。第一,广东高院第212号判决据以认定涉案知名商品的全部证据均为加多宝公司生产涉案知名商品及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证据,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能够说明王老吉商标是涉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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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构成知名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广药集团的说法显然与判决相悖。第二,退一步讲,即使王老吉商标在双方签订商标许可协议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这只能证明在鸿道集团刚刚使用该商标的前一两年,商标原有群众基础能够起到一定的促进销售的辅助作用。实际上,加多宝公司在2000年时的销售收入也只有800余万元,此时鸿道集团已经获得许可使用王老吉商标5年时间,销售业绩并不理想。此后涉案商品销量大幅提升,商品知名程度有质的飞跃,都是加多宝公司持续的大力投入和广泛的宣传推广造就的。第三,广药集团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规定加多宝公司生产涉案知名商品之前其已经开始生产红罐凉茶,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鸿道集团与羊城药业签订商标许可协议之前涉案王老吉商标已经在第32类具有知名度。第四,加多宝公司已经提交证据表明王老吉商标同时被广药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使用在多种商品上,包括润喉糖、龟苓膏、口服液和各种药品,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产品已经构成知名商品,可见,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因王老吉商标而知名是不成立的。第五,事实上,如果广药集团认为涉案商品之所以知名完全是因为其王老吉商标,则其根本无需费尽心思抢夺涉案装潢,只需继续经营好已有的绿盒包装足矣。4、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权是相互独立、分别行使的权利,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试图以?王老吉?商标权人身份偷换概念,将商标权扩大保护至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1)我国现行所有的规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以商标权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保护的条件或前提,二者相互独立,不能互相移植。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有关包装装潢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依托于商标而实现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其试图将?王老吉?商标扩大保护至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缺乏法律依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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