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案例)公司保密制度案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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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建材公司诉其现任高管暨业务部区域经理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①不为公众所知悉、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③具有实用性④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⑤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①不为公众所知悉,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③具有实用性④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⑤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5、总结。

完善公司商业秘密制度,形成公司管理的软的竞争力。 四、公司秘密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1、公司秘密的分类

依据经营信息和核心技术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确定密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是指在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包括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等,泄露会使公司权利和利益遭

受到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包括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泄露会使公司特殊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

绝密级和机密级的秘密,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秘密凡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经审核批准可以使用。

2、保密措施和保密环节

A、公司涉密人员在保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内,不论是否离开原涉密岗位或离开公司,均负有无条件的保密责任。

B、 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与聘用方另行订立保密协议。聘用方无论是在合同期内,或是在离职后的任何时间内,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披露秘密资料,也不会为了自己、其亲友以及未经公司许可的任何第三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式利用秘密资料。聘用方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秘密资料向未经公司许可的任何第三人扩散或披露。

公司可与需要其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受聘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受聘者必须保证在与公司聘用关系结束后的竞业限制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竞争之业务或向任何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之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谋取

任何职位,亦不接受任何与任何公司成员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所提供的任何身份或职位。

何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其他人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约定。

C、公司在以合作或委托方式与其他单位进行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前,应约定保密条款或签订保密协议。

D、公司在业务交往、商业谈判过程中需要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与对方订立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主管经理批准。

E、任何涉及商业秘密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包括但不限定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加工合同、培训合同等均应设置“保密条款”,保密条款内容:

(一) 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二) 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三)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