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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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以及与此有关的证明材料的同时,还应当填写《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但应当在报送的招标方案内容中予以说明,发展改革部门发现其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有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其纠正。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提出书面核准意见,并填写《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见附件三)。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的核准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当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审核)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上报;

(二)应当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三)应当报送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四)应当报送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因其他原因,不需要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或者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或者备案的,但又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中,因项目情况变化拟调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必须到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 凡是没有报送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的,或者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未办理核准手续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或者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招标方案核准和项目审批手续,不得指定和强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工作,在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但由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办理核准手续而未办理的,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依照《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第30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招标无效,责令其先行办理核准手续,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过程中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 表2

附 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