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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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4-02-25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结合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的内容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在咨询论证时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审查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是否包括了有关招标方案的内容、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其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出具核准意见。凡是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中没有有关招标方案内容或者没有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出具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在补正之前不予批准项目。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代可研),但需要申报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或者需要进行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或者进行项目备案的材料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等内容,并由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出具核准意见;凡是没有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在补正之前不予批准项目。

第五条 报送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具体招标范围; (三)招标组织形式; (四)招标方式;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招标方案中的项目基本概况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

(二)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主要组成部分;

(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国有资金是否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四)项目建设的地点和时限; (五)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七条 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是全部进行招标还是部分进行招标,其中拟部分进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对不招标部分说明理由;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各个拟招标部分的招标估算金额。

第八条 建设项目招标组织方式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是采用委托招标方式还是采用自行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拟采用自行招标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报送符合以上条件的书面证明或说明材料。书面材料至少包括: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4.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拟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自行确定:

1.具有与招标项目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 2.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 3.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以及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条件的不同,可以委托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且应当明确各自代理的业务范围。

第十条 招标方案核准前,建设单位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招标

方案核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各标段的采购活动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还是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重点建设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1.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经济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应当填写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可以全部不进行招标,但应当提出不招标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或说明材料: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