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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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

程序及文书规定》的通知

市城建档案馆、各区(县)规划局、各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机场规划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处、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及文书规定》已经2008年 9 月16 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第 次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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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及文书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促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送登记)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事先告知建设单位(个人)报送竣工档案的要求,有关告知事项登载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窗口和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网站(网址:www.suca.com.cn)提供免费领取或下载该登记表。

建设单位(个人)在向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同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填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理登记后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材料收件凭证》。

第三条(指导、监督和检查)

建设单位(个人)在项目申请和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归档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法规规章规定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提供的信息,对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分标段或分单位工程实施建设的项目,应及时跟踪检查。

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建设单位(个人)提供该阶段建设完成时应保存的档案。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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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发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整改告知单》。在竣工验收阶段检查合格的,发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第四条(档案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受材料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材料签收单》。

第五条(档案验收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为受理。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也可协商确定补正材料期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档案验收审查与决定)

经验收,建设单位(个人)编制的城建档案符合相关标准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决定书》,并颁发《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不合格决定》,告知验收不合格的理由及有关复议诉讼权利。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后二十日内进行验收,二十日内不能完成验收的,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作出延长十日验收的决定。延期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延长办理期限通知书》,将延长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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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法律文书)

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的法律文书,应当使用本规定所附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第八条(送达)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法律文书和合格证。送达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附件:

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法律文书(样式) 2、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法律文书编号规则

3、市、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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