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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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占25%、职工代表测评得分占10%、上级管理部门评价得分占20%、监事会评价得分占10%。(见附件七)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民主测评最终得分,分别由前两个年度民主测评得分和任期民主测评得分加权汇总确定,三次测评得分的权重分别是30%、30%、40%。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履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及退休不超过两年的原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八条 听取意见。听取监事会主席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意见。根据需要,就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听取国家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可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

(一)走访相关部门、机构;

(二)查阅相关资料,核实有关数据;

(三)专项调查;

(四)实地考察。

第二十条 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建议。考核评价组根据考核评价总体情况,结合行业特点、企业实际和岗位职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建议,撰写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报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综合考核评价等级、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等。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人员总体评价、优缺点分析、综合考核评价等级、提高能力素质和改善业绩的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审定与反馈。考核评价结果经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审定后,由企业

领导人员管理机构进行反馈。其中,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人反馈。

第二十二条 归档。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评价材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采取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参加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可以根据需要适当缩小。

第四章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和个别谈话情况形成考核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其中,得分较低、问题突出的,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问题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落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力的、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财务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对因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等级。

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任期内除因不可抗力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标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优秀”和“称职”等级。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授予“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的,进行勉励,并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进一步改进。

领导班子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一般”的,限期整改,并进行适当调整。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差”的,进行改组。

第三十条 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表扬。

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的,进行勉励,并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进一步改进。

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再继续聘任或免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地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情况另行制定有关办法。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结合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开展董事会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