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民族文化学院考试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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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民族文化学院考试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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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民族文化学院考试管理制度

考试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抓好考试工作,对于提高教学质量,端正学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试工作细则

1. 每学期期末由学院教学办公室编制全院考试日程表,下达各教研室及任课教师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2. 学院统一安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监考守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

3. 考场经教务处统一分配后,由学院教学办公室布置考场,每考场采用单人单桌或两门课程交叉编座位,由两名监考人员负责管理。

5. 期末各科笔试题,必须由有关教师在考试前两周用计算机打印出A、B两套同等分量的试题,并附答案及评分标准,经教研室、学院领导审查签字后交教务处打印。

6. 命题教师不准出偏题、怪题。应掌握试题难易程度得当。命题教师应保证试题准确,书写清楚,无误漏之处。

7. 评卷应掌握标准,不准无原则地送人情分,凡一门课多人(指本校专职教师)讲授时,尽可能采取流水评卷法,

评卷结束由教师填写成绩,签名后连同试卷一并交教学办公室。

8. 各科考试、考查成绩均由教学办公室统一通知辅导员、班主任,由辅导员、班主任将成绩通知单邮寄给学生家长。

9.重修、补考或缓考试题要求与正常试题相同,考试事项按正常考试规定进行。

10. 每学期期末考试评卷结束,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务处相关要求填写考试分析总结等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交教学办公室,一份自己保存。

二、考试制度

1.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2.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科目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采用百分记分法(考科目成绩:期末考试占70%,期中占15%,平时占15%)。考查科目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测验成绩的综合评定,可采用百分记分法和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法两种。

3. 各学科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的实习不可无故缺勤,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4. 学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无故缺交者,平时考查成绩记零分。

5. 任课教师每次上课应记录学生出勤情况,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学时的三分之一,不准参加本课程考试,考试考查成绩均记不及格,可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6. 因病不参加考试,必须事先申请,经学院、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7. 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均参加重修补考,成绩注明“补考或缓考”字样。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按学校规定处理。每次补考考生必须持本人准考证进入考场,在指定座位上进行考试。

8. 毕业论文或一次性补考,不及格者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9.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记零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10.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三、考场规则

1. 考生持《学生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和稿纸等,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等。

2. 考生在考前应作好各项工作,考试当中不准离场。考前十五分进入考场,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子的左上角,以便查对。

3. 考生进错考场,坐错座位,一律按违规处理。 4. 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交卷时,由监考人员收取试卷。

5. 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询问。

6. 考生答题一律用兰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书写(用铅笔画图除外),否则不予判分。字迹要整洁、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7. 除在试卷外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和学号外,不得做任何标记。姓名、学号书写字迹要清楚。

8.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9. 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退场,不准将试卷和稿纸带走。

10.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试卷,不准夹带、换卷等。

11.考生不准佩带手机等相关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违者按违反考场规则处理。

四、对作弊学生的处理 1. 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视为考试作弊:

(1)闭卷考试时擅自将书籍、笔记、纸张等资料带入考场;

(2)答卷时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暗号;

(3)偷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和事先在桌面和其他载体书写的有关考试的文字;

(4)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5)传换试卷;

(6)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

(7)用电子通信或其他设备在考场上交换信息; (8)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时,有关学生按作弊对待。 学生作弊的认定权(除第8项外)属于监考教师及在场巡视人员,非在场人员无权认定。

2. 对作弊学生的处理办法

(1)学生一经作弊,该门课程以零分记,不准予正常补考,对认识深刻,态度端正的学生,在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前提下,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除上述处理外,凡作弊学生均给予纪律处分。

(2)跨学期统考科目在考试中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准予正常重修补考。

3. 国考、省考科目作弊者依据全国考委暂行处罚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