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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三年偷税百万 文章浏览次数:

会计师事务所三年偷税百万

2008年6月3日 9:25:48


来源: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罗斯丁 通讯员 地税宣)市地税局昨日向媒体披露,从今年1月开始,该局对全市153户税务代理企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

  检查中发现,少数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存在虚列成本费用、少列营业收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而“广东启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因涉嫌偷税,被查补税、费、滞纳金124万元,并处以偷税额3倍的罚款,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成为此次检查的“典型”。

  据悉,“广东启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05年以取得同行业发票冲减自身营业收入,在2006年又以不合法凭证列支、重复列支成本费用,导致少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因此,税务部门对其做出补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滞纳金共124万元,并处以偷税额3倍的罚款。同时,由于该公司偷税数额已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为此,也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地税局表示:税务代理中介机构既是纳税人,又是纳税人办税的代理人,这种“双重身份”更应具有依法纳税的高度自觉性和遵纪守法的强烈责任感,税务部门将继续加大该行业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其涉税行为。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希望税务代理机构能吸取教训,加强依法纳税意识,按照相关要求,更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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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被认定之日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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