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印发暂行规定 破产清算聘请中介将摇珠选定 文章浏览次数:
省高院印发暂行规定 破产清算聘请中介将摇珠选定
2006年12月22日
来源:南方网
记者今天(21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广东高院日前印发了《关于规范破产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东全省法院将在明年1月1日起对所有参与破产清算的中介机构采用摇珠的方式随机决定。
破产清算易出现道德风险
据了解,2002年最高法院明确规定破产清算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也是近年来我省各地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中,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目标而采取的一项新举措。但由于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原则,各地法院实际执行情况不太一致,特别是破产合议庭直接指定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使破产清算过程中容易出现道德风险。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广东高院出台该《暂行规定》。
省法院要求全省各地法院,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该《暂行规定》,统一全省法院在破产审判中聘请中介机构参与的做法,保证破产审判工作公正高效地进行。
聘请中介一律通过摇珠选定
据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暂行规定》共有四大新特点。
一是破产清算组聘请中介机构,一律在法院公布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通过摇珠随机选定。以前我省各地法院仅是对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需要摇珠选定中介机构,而对聘请其它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没有规定,此次要求所有参与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均应随机选定。堵塞了以往个别法官在选定中介机构时可能出现的漏洞。
二是建立双重监督模式。也就说,以前主要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而现在破产清算工作还应当接受派驻法院的纪检部门的监督。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纪检部门有权直接责令其改正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是破产清算需要变现处置破产财产,一律通过拍卖变现。强调拍卖将成为破产财产变现的唯一法定途径。
四是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所有破产清算组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达成的减债协议,必须召开听证会。由法院审查减债方案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将使法院更明显地处于中立地位
同时,该负责人介绍说,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实质就是将破产清算的具体繁杂事务交由破产清算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办理,这不但能使法院从繁杂的清算事务中解脱出来,还能使法院更加明显地处于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从而使破产审判程序更公正、更合理,进一步提高破产清算的效率和公信力。可是如果中介机构选任选聘不公开、不透明,不仅不能达到上述目的,还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往往还会引发违法违纪问题。既不利于法官队伍的建设,更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暂行规定》将从制度上堵住疏漏,通过公开的程序保证破产案件审理的公正。
据悉,此《暂行规定》还详细地列举了聘请各类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工作时应当办理的事项、禁止出现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所有规定的内容将于明年1月1日起在广东全省正式实施。
新闻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经过12年的起草修改,已于今年8月27日正式颁布出台。这部全新的破产法将于明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破产法在总结吸收了我国实施企业破产制度十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熟制度,是一部既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又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现代意义的破产法。新破产法的实施,是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将对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除了传统的破产清算外,将直接受理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申请,破产审判任务将更加繁重而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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