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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发布 文章浏览次数: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发布

2006年9月21日


来源:中注协

      中注协近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该《制度》的发布,是中注协全面贯彻落实行业人才培养“三十条”的又一重要举措,标志着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战略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新的重大成果。
  开展继续教育,是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道德的重要手段,也是行业人才建设的重要途径。2005年,中注协发布《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三十条”),确立了行业人才战略的总体思路和具体目标,提出了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才、培训机制和培训制度建设的各项任务。
  财政部王军副部长和中注协刘仲藜会长,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战略的实施和制度建设高度重视,并给予了大力指导。一年多来,行业在选拔和培养领军人才、支持中国注册会计师取得“国际资质”、选拔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优秀学生赴境外实习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与此同时,为切实落实行业人才战略,保障行业人才培养工作机制的转换和措施到位,中注协认真总结多年来行业培训工作的实践经验,积极吸收和借鉴国际及国外专业组织的成功做法,结合行业人才战略的新要求,经过一年半的研究、起草和反复征求意见,正式出台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该《制度》着力观念更新和机制转变,注重培训形式和培训效果的紧密结合,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把行业培训的压力和动力植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每一位注册会计师。同时,《制度》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协会和事务所的职责分工,为切实转变行业的培训组织和管理机制,全面提升行业培训质量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
  该《制度》相对以往的培训要求,有四大创新:
  一是突破了传统的培训模式,丰富了继续教育的内涵。在继续教育的形式上,突破了传统的单一集中式培训模式,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出版专业著作、开展专业研究、参与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等,都纳入了行业继续教育的体系之中;在继续教育的内容上,也不仅仅限于专业知识,与改善注册会计师知识结构、提高注册会计师能力和道德的相关知识和能力教育,都是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由此,建立起全面的、立体的、多层次的继续教育模式,拓宽了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途径,也体现了注册会计师作为高级会计人才其继续教育的内在规律。
  二是突出操作性,细化了学时要求。《制度》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每个考核周期内,注册会计师接受的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30个学时。为便于操作,《制度》对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所对应的学时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学时折算标准和要求。《制度》同时规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已确认的学时,全国各地协会均予以认可,为行业人才合理流动提供了便利。
  三是关注培训效果,严格考核评价机制。《制度》要求,对于集中式的培训形式,要实行结业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培训学时,不发给培训结业证明,并要向所在事务所通报其培训结果。《制度》还要求,各级协会要考核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豁免情形的注册会计师,要限期进行强制培训并予以公告。
  四是发挥培训机构作用,明确培训机构的职责。《制度》在进一步明确中注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级培训组织体系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注重发挥培训机构的作用,其中指出,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行业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协会报告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实施情况。同时,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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