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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 文章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文号: 财会[2006]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6-2-15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CPA执业规范体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22项准则,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等26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等相关准则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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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HZCMS合正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publishdate:2008/02/19 08: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