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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豁免令:部分灾区贷款损失核销 文章浏览次数:

财政部豁免令:部分灾区贷款损失核销

2008年6月15日  作者:丁玉萍


来源:中国经营报    

  汶川大地震给金融机构造成的贷款损失如何减免?遵循什么核销标准?6月初,财政部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

  本报记者近日独家获悉,财政部金融司已经向各大商业银行下发了一份《关于金融机构地震灾区贷款减免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继财政部出台《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及银监会《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后,相关部委首次对贷款核销范围、核销条件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五条规定豁免个贷

  记者获悉,征求意见稿共有八条震区贷款减免规定,其中六条针对个人贷款,一条针对企业贷款,一条原则性规定。

  在个人贷款相关规定中,有五条第一次较为详细地界定了此前普遍关注的房贷减免问题。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严重伤残,且按揭购买的住房已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予以债务豁免。

  对于住房抵押借款人死亡,按揭购买的住房具备居住条件,但继承人为孤老或孤小的,金融机构可予以债务豁免。其他继承人可选择放弃房屋继承权和债务,或继承房屋同时承接债务。其他继承人承继的房屋存在损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损毁程度后,金融机构按比例豁免贷款本金。对无继承人的按揭住房,金融机构可行使抵押权。

  对于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严重伤残,按揭购买的住房具备居住条件,且该住房为借款人唯一住房的,金融机构可予以债务豁免。

  对于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未死亡、未严重伤残,但房屋已不具备居住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已无住房且不具备还款能力,金融机构可予以债务豁免。

  此外,对于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有伤残但达不到严重伤残标准,或房屋存在一定程度毁坏但尚具备居住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伤残或损毁情况进行认定后,金融机构可给予一定比例减免贷款。

  在企业贷款方面,征求意见稿没有具体规定哪些企业可以核销贷款,而是建议金融机构“结合灾害损失程度、还款能力等,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盘活不良贷款同时减轻企业债务负担”。

  “这么看来,企业贷款原则上不予核销。” 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四川省分行高层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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